10.3969/j.issn.1006-1398.2005.02.009
论我国合会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合会作为我国民间的一种传统的经济互助制度,在中国台湾已经立法化,但在中国大陆却徘徊于一条畸形发展的道路上.当前,必须进行合会立法,以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以增强银行的竞争意识并提高其运作效率.当前反对合会立法者的主要理由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我国合会立法具有一定的现实可行性.
合会立法、金融体制改革、必要性、可行性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2005-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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