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398.2003.03.009
民事责任竞合立法的缺陷及修补--对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检讨
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允许受害方有依法要求加害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择一请求"权,匡正了司法实践中长期不允许受害方从中选择的习惯做法,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但实践证明,该条在某些场合下,不能填补受害方的最低损失,有明显缺陷,新的民法典草案不应当原文照搬.
合同法、责任竞合、缺陷、修补
D913(法学各部门)
2004-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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