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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991.2005.03.101

从举证责任倒置谈护记录单的现状

引用
@@ 随着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正式实施及卫生部七个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正确书写护理病历成为临床护理工作的难点和重点.新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手术及麻醉护理记录单、护理记录单.护理记录单作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的原件,有必要对现有的一些不利于医疗诉讼的制度和惯例做相应的改进.这不仅可以规范医护工作者的行为,同时可使医护工作者在医疗诉讼中摆脱被动不利的局面.下面就从举证责任倒置的角度探讨一下有关护理记录单的问题.

举证责任倒置、护理记录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护工作者、医疗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临床护理工作、正确书写、医疗机构、诉讼证据、护理病历、医嘱单、新条例、卫生部、体温单、国务院、制度、行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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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7(护理学)

2005-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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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外科学杂志

1007-8991

41-123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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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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