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2452.2023.02.006
论家事司法改革中的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
家事纠纷中未成年人的意见陈述权不受重视,一旦法定代理人缺位,且无法另行委托代理人时,仅靠审判人员或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不足以最大化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利益的程序保障体系存在空白之处,亟须专属利益维护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创设的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应运而生,其代表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独立参与诉讼,有权提起上诉、提出诉请、申请执行等.相比于域外类似制度,儿童权益代表人不是"法院官员",有义务就未成年人权益问题提交证据、进行辩论,并需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主体地位.符合特定资格的人员才能入选,接受定期培训,不适任或无选任必要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
儿童权益代表人、利益代表、未成年人、家事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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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D925.1(中国法律)
2023-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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