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2452.2021.03.013
版权与邻接权之争:电影修复成果保护的掣制与突围
电影修复智力成果虽然可以体现电影修复从业者的智力劳动投入,但因其个人选择和判断空间不足,作者意图的非创作性以及混同原则下表达形式的有限性难以满足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件,不宜将电影修复所形成的智力成果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电影修复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绎行为,电影修复行为所形成的电影修复智力成果不能认定为"演绎作品".电影修复对于经典影片的回归和优秀电影文化的复兴起到关键性作用,就此类电影修复智力成果可以借鉴域外成熟立法经验,采用邻接权制度进行保护.
电影修复智力成果、可版权性、演绎行为、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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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中国法律)
2021-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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