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2452.2020.02.01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困境及立法方向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存形态复杂多样,与农民集体的概念和关系也一直混乱不清.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及条文演进的梳理,可以探知农民集体为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重申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明确"代表行使所有权"的内涵;谨慎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组织本质和社会职能,既赋予其破产能力,也应同时建立破产防范机制;并将股份合作制组织形式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主导模式,同时允许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和选择自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集体所有权、农民集体、组织形式、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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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3(中国法律)
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编号:ACYC2019328
2020-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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