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2452.2019.03.010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构造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旨在保障农户基本居住权的同时,适度放活使用权.但目前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表述仅停留在国家政策层面而缺乏规范的法律表达通过实证研究、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典型试点地区的实践模式进行梳理,进而得出:资格权应是不同于宅基地分配请求权的成员权;使用权应是原宅基地使用权经过期限、范围、对象及费用限定等改造之后而形成的用益物权性质的使用权,从而形成所有权+资格权(成员权)+使用权(用益物权)的权利结构.
宅基地、三权分置、资格权、使用权、权利性质
32
D922.32(中国法律)
安徽财经大学2018年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ACYC2018342
2019-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