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3928.2011.06.018
三国两晋十六国南北土地制度的分与合
三国两晋十六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呈现出先分后合,之后再度分野的发展脉络.北方曹魏土地所有制存在双轨制现象,一方面通过屯田以应对军事斗争需要,另一方面仍然致力于私有小农经济的恢复.南方东吴土地制度更多体现为国家政权主导下的土地国有制.西晋占田制是曹魏屯田制瓦解的必然结果和法律确认,一方面确立小农私有制,另一方面承认地主土地所有制即庄园经济的既成事实.西晋灭亡后,南北土地制度再度分野.南方东晋政权为换取世家大族的支持而有意识地强化西晋占田令中的荫客制度而形成“给客制度”;在五胡统治下的北方,私有小农经济丧失殆尽,庄园经济却因其封闭性和地方性而得以存活.
三国两晋十六国、土地制度、屯田制、占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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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35(封建社会(公元前475~公元1840年))
201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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