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3928.2007.05.021
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及其司法救济
公司僵局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见和多发现象,西方国家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其救济途径有司法强制解散和强制股权置换等.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制度,填补了法律空白,但该规定很不全面,操作性不强,亟待进一步完善.对公司僵局进行司法救济时,有必要拓宽法官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根据法律或引用法理,甚至国情成熟的司法救济经验,采取强制股权置换、强制分出公司等非法定措施,确保实体公平正义.
公司僵局、司法解散、股权置换、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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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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