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3928.2006.06.025
完善我国第三人欺诈立法的思考
对第三人欺诈问题,法、德两国在民法中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德国的规定体现了法律规则设计上的精巧和法律对利益平衡的完美结合,而我国法律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就我国学者的民法典草案意见稿而言,在未来民法典中应该从三个方面完善第三人欺诈立法:在民法典总则法律行为部分对第三人欺诈作出明确规定;对第三人欺诈是否构成法律行为的瑕疵作出规定;对表意人因第三人欺诈而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
第三人欺诈、民法典草案、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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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6-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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