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3928.2003.01.020
以券商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
我国加入WT0,意味着我国金融机构将面临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压力与挑战,通过引入国际通行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逐步实施多元化业务的经营,乃是应对之策.我们认为以券商为主体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不但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法律可行性;其组建有多种有效的模式选择及路径选择;其组建的主要策略,既可以市场化并购为大方向,也可以中外券商合资为突破.
金融控股公司、证券控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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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0.91(金融、银行)
2004-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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