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3928.2003.01.016
关于转质的设定方式与适用范围的思考--评《担保法解释》有关规定
<担保法解释>承认承诺转质对质物的交换价值的利用是一个进步,但对转质的设定方式与适用范围又有所限制.现行法的这种规定不能适应现实情况,在担保价值独立性日益凸现的今天,我国立法应承认责任转质,并明确规定权利质权准用转质的规定.
责任转质、权利质权、票据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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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4-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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