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3928.2002.01.024
论协议收购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以国有股、法人股为标的的公司协议收购,由于其具有秘密性和有限性的特点,在上市公司监管及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完善协议收购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势在必行,有必要从信息披露主体、信息内容、信息披露程序及信息披露责任等制度方面,对我国现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重新予以审视.
信息披露、协议收购、国家股、法人股、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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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9.23(企业经济)
2005-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8-8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