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66/j.cnki.1000-2359.2022.02.09
论网络直播业主播经纪合约的司法规制——基于200份商事裁决书的实证分析
商业运转速则易乱,直播经济现象级发展,行业乱象势必高发.直播业特点为优质主播即是核心竞争力,由此而引发的"主播跳槽"与"抢人大战"即是利益冲突汇集处.网络直播业纠纷主体为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合同立约依行业惯例,名为"主播经纪合约".实证研究表明,事实上主播与平台权利义务天然不对等,在双方法律关系判定中,既不属于对劳动者一方强保护的劳动关系,也不属于平等主体间尊重契约自治的平等保护关系,而是对弱势一方实现倾向性保护的商事合作关系.纠纷涉及法律争议焦点包括合同定性、竞业禁止、违约酌减、合同僵局、引诱违约.此商事合同虽易与劳动合同相混淆,但行业特点不能被劳动法律关系所吸收;若按照平等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为核心的裁判思路,影响实质公平;若按照不对等商主体的审理思路,弱者保护的商事审判特性决定了司法裁量权的充分运用.
网络直播业、主播经纪合约、竞业禁止、违约酌减、引诱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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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A044
2022-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