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66/j.cnki.1000-2359.2018.06.009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阶层认定——基于犯罪论体系方法论上的思考
我国刑法第294条第5款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四特征”具有平面化的特点,借鉴阶层论体系方法论上的启示,应当以“犯罪性”和“涉黑性”为基础构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阶层认定,沿着“社会组织——异化社会组织——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逻辑顺序,实现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规范性和说理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涉黑性”具有主观面和客观面,具体指非法控制的主观追求意图及客观实现,从而实现从犯罪组织中的剥离.恶势力团伙在组织性、经济性和影响力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量”的差异,同时,是否具有典型的“涉黑性”也成为二者“质”的区分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恶势力、阶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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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2018CFX00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年度博士创新教育项目201810732
2018-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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