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的报怨观对刑事和解的影响
刑事和解的出现为被害人造就了特殊的“报怨空间”.持有不同报怨观的被害人在启动和解以及随后的协商过程中会有着不同的行动逻辑,进而会对整个刑事和解的制度实践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中,以怨报怨不利于对精神损害赔偿和被害人过错的协商,因而不利于和解的达成;以德报怨虽然有利于和解的达成,但是容易引发刑事案件的私了、不当扩大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等问题;而以直报怨则能够实现刑事和解中当事人利益的相对平衡,并契合刑法的犯罪预防功能,因而是刑事和解中理想的报怨观.
刑事和解、被害人、以怨报怨、以德报怨、以直报怨
DF73(诉讼法)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开放课题10FX06006;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CX2010B239
2012-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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