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2359.2006.06.019
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几个问题的探讨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市场主体的新兴力量,是作为弱势群体的个体农民(农户)进入商品经济的市场并得到保护的中介组织,目前对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滞后,致使其种类繁多,组织不规范,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农民利益难以得到真正保护.本文通过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范围的明确,界定了其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法律地位、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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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农业经济)
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02DFX005;河南省软科学基金0513030930;河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
2007-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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