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2359.2004.05.015
也论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及主体--与吴丙新同志商榷
关于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之分.主观说主张刑法解释应揭示刑法的立法原意,客观说反对揭示立法原意,折衷说在二者之间调和.吴丙新同志反对主观说,并讲了许多理由.笔者认为,刑法解释只能揭示刑法的立法原意,不允许在法律之外寻找什么"活生生的法律".关于刑法解释的主体,吴丙新同志认为立法机关、理论工作者和检察机关都不是刑法解释的主体,但法官是解释的主体.笔者与丙新的观点相左,并提出了商榷意见.
刑法解释、基本思想、解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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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04-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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