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秩序中的法律与商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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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2359.2004.03.004

金融秩序中的法律与商业规范

引用
@@ 我们在研究所有金融创新的时候,保险与激励的冲突都是一个核心的问题.当我们看到一种金融产品的好处,希望利用它来解决风险分担问题的时候,就要考虑它是不是带来更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这个角度说,我们在引进新的金融产品的时候,必须考虑中国的现实.我觉得罗伯特*希勒教授提出的一些金融创新的主张,在美国的制度环境下也许是可行的,但在中国未必可行.在我看来,我们现在在利用老的金融产品方面还存在有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些新的产品带来的问题可能比解决的问题还要多,比如生计保险问题,这个可能并不是很适合中国.现在我们经常说到社会保险,大家有一个前提是不怀疑的,就是由国家来管理保险基金是最优的.我们人人都会老,为养老而保险是必须的,问题是谁来管理?我们的计划经济原来就是一个保险公司,城市人口所有的保险都是国家负责的.为什么失败了?我认为这对我们现在研究大家都在主张的社会保险,可能也有一些启示.我在七八年前的时候,写过一篇小文章,其中提到社会保险可能是未来金融危机的一个潜在危险.即使不考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仅仅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也会带来巨大的危险.我指出我们很多的保险就是雇了一只狼去照看两只羊,这么大的成本划不来.现在把社会保险延伸到农民是不是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谁能够保障国家能把八九亿农民的社会保险金管理好?中国一直就是家庭保险,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家庭保险仍然是我们主要的保险形式,我们不要以为有专家,就会替代一些传统的手段,这个我觉得不太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不要期待在这个方面走得太远,否则我们的成本就会太大.只要是有儿有女的人,就让他们自己去管理.我们现在的政府部门,连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事都管不了,又怎么可能管住政府挪用社保资金呢?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任何保险都会带来道德风险,如果这个道德风险超过一个程度保险就是不可取的.现在最严重的道德风险在资金的管理方面.

金融秩序、法律、商业、社会保险金、道德风险、金融产品、管理、中国、金融创新、国家、客户保证金、社保资金、制度环境、政府部门、证券公司、一个核心、潜在危险、挪用、九亿农民、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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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F8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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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2359

41-101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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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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