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2359.2000.05.010
关于建立我国探视权制度问题初探
父母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合适的方式探视子女,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已的义务,在当今世界上的多数国家都已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立法上至今尚属空白,这样,就使得解决探视子女纠纷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应在我国亲属法中增加探视权制度的内容。
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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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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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2359.2000.05.010
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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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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