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03/j.cnki.1671-6124.2019.05.005
从"管理法"走向"平衡法":高校惩戒教师 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长期以来,受"管理法"思维的束缚,我国高校惩戒教师行为的法治化程度严重不足.首先,教育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性文件"行政的状况,限缩了高校作出惩戒教师行为的自治权限,弱化了高校惩戒权行使的民主正当性.其次,高校惩戒教师行为的程序性要件不足,惩戒措施与教师违规或违约行为的情节轻重状况不匹配.最后,高校惩戒教师行为所产生的争议,缺乏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从"管理法"到"平衡法"的转变,要求将高校惩戒教师行为纳入法治的视野,强化高校惩戒权行使中自治与法治的有机整合.一方面,强化高校惩戒权行使中国家法与自治法的良性互动,明晰《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与高校校规之间的关系.围绕高校惩戒教师的组织、程序、事由等重要事项,健全高校惩戒教师行为的自治规则.另一方面,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审查强度,增进高校惩戒权行使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增强申诉、专业裁量、调解、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健全教师权利救济与保障的渠道.
高校惩戒教师行为、渐进式惩戒、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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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三五"规划 2017 年度教育学重大课题"'双一流'建设背景下高校学科调整与建设研究"VIA170003
2019-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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