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03/j.cnki.1671-6124.2019.01.004
我国学前教育法律制度的建构——以基本权利功能理论为视角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速度加快,教育规模壮大,“入园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突出,公益性和普惠性特性不足,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制定学前教育法是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德国基本权利功能理论是建构部门法律制度的有效方法之一,我国《宪法》第33条是该理论在我国适用的规范基础,《宪法》第19条和第46条是建构学前教育法律制度的宪法依据.依据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和客观价值秩序功能,我们划分了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法益和国家的法律义务,归纳出学前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学前教育立法、受教育权、《宪法》、基本权利功能、儿童利益最大化、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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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0-011.8(教育学)
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西部农村地区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制度的设计与政策干预机制研究”16YJC880049
2019-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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