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第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损害、工作部门、环境和资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各级党委、政府、制度体系、职责范围、责任、四中全会、领导人员、国家机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部门领导、保护职责、县级
X24;G40
2015-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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