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366/j.cnki.1009-055X.2021.05.007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的权利配置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人格性与财产性特点使其既需要保护,也需要共享流通.在保护方面,个人数据应进行权利的静态配置,并将权利配置给个人数据主体而非数据平台.静态配置的方式可以以行为作为核心体系构建权利保护体系.在共享流通方面,权利的动态配置是实现该目标的重要方式,其主要是数据平台企业与个人数据主体所签订的隐私政策.隐私政策在实现共享数据方面有着灵活性,也应受到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立法者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数据保护法》以构建相关制度,同时完善隐私政策规则,最终实现个人数据保护与共享流通的协调.
大数据;个人数据;权利配置;数据利用行为;隐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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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21-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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