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366/j.cnki.1009-055X.2019.05.008
论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程序性制裁 ——从刑事辩护全覆盖切入
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试点为被告人的辩护权引入了新的程序性救济的分析标准,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则要承担程序性制裁的后果.以程序性制裁理论为基础,对于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程序性制裁进行内涵的释明和分析.通过试点期间有关该程序性制裁所作出的裁定,总结相应司法运行状况,即法院对该程序性制裁适用较为主动、审理以书面为主、制裁率低且适用对象多为普通一审程序,进而得出适用该种程序性制裁的困境.最后,结合前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即以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构建多层次的审查标准、法律援助的互动以及多元化、程序性上诉审理的公开化为探索路径,以期其能够被即将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主流化,为被告人辩护权的救济贡献力量.
程序性制裁、辩护全覆盖、法律帮助权、值班律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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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19-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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