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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366/j.cnki.1009-055X.2019.03.008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中国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的澄清

引用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确当适用此原则,关系着效率与公平价值目标的平衡之实现.在中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理论含混与实践芜杂,对此原则的地位和效用形成了一定减损.“一事不再理”原则,亟须在书面上和实践中予以澄清.借由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书面和实践中的双向考察和彼此印证,我们可以获得澄清此原则的启示:对“一事”之判定应立足于后诉之实体法上诉讼目的是否为前诉所覆盖或吞并;对“不再理”范围之扩张或限缩,需以程序保障权的落实为前提.

一事不再理、既判力、诉讼系属、诉讼目的

21

D925.1(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论诉之牵连”17FFX008

2019-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6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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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055X

44-1443/C

21

201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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