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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366/j.cnki.1009-055X.2019.01.007

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中的公职律师行使法律帮助权之探讨

引用
2018年3月 《监察法》 颁布并生效后,原隶属检察机关的"两反"部门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调查程序的启动涉及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不同类型,移送审查提起公诉仅能以职务犯罪调查为前提.但不论基于何种调查程序,均存在适用留置措施以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情形.基于 《监察法》 适用的背景,原 《刑事诉讼法》 赋予律师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的帮助权适用条件不复存在.在职务犯罪调查阶段,立法应赋予律师对被调查人有限的法律帮助权;在监察委将职务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阶段,律师应立基于辩护人职责行使辩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相关刑事诉讼权利,同时须明确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退回监察委补充调查与自行侦查之间的界限.

留置措施、法律帮助权、羁押审查、司法衔接

21

D925.2(中国法律)

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7BFX053;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项目GJ2017B11

2019-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6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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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055X

44-144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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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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