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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366/j.cnki.1009-055X.2018.01.008

从"非诚勿扰"案看商标侵权的判定模式

引用
"非诚勿扰"案三次判决中,对商标侵权的判定模式各不相同.商标首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来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因素.结合商标法规定,将侵权判定标准解读为:先判定是否符合双相似条件,满足后再以混淆可能性判断是否侵权.对双相似和混淆可能性的概念也需重新界定.反向混淆同样适用该逻辑模式,不过要在考量因素上额外考虑主观恶意和竞争可能性.以此来看,江苏卫视并不侵权.

商标侵权、混淆可能性、双相似、反向混淆

20

D923(中国法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1772068;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7YJA630044

2018-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64-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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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055X

44-1443/C

20

201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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