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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事职业处罚措施升格为资格刑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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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我国刑法未予以明确规定,往往由行政机关来作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赋予了人民法院可以禁止犯罪行为人一定期限从事职业的自由裁量权,扩展了刑事责任的内容。但由于该修正案仅将禁止从事职业规定为非刑罚处置措施,附加于刑罚之后适用,容易产生处罚“过剩”的问题,而且对禁止从事职业的处置权分设为司法裁判权和行政处罚权,不仅不利于刑事司法权的独立适用,而且有悖于刑事责任追究的公平原则。因此,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将禁止从事职业的非刑罚处置措施升格为一种资格刑。

职业、非刑罚处置措施、刑事责任、资格刑

DF613(刑法)

2015-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6-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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