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的“物质保障”
在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范中,存在一个与“物质”相关的独立结构,要求国家提供一定程度的物质供给以保障基本权利的实现,可以统称为“物质保障”。作为基本权利的一种保障机制,“物质保障”强调了基本权利实现的条件,同时也强调了国家对于自由权的积极义务,因而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以“物质”为中心衍生的基本权利保障机制也存在局限性。因此,需要建构更为体系化的基本权利保障机制。本文提出以正当程序为表、以人格尊严为里,可以在整合“物质保障”的同时,形成更为完整且适宜的基本权利保障机制。
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物质保障、制度保障、程序保障
D21(党章)
此项工作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程序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CFX025;中央高校业务费项目“宪法基本权利的程序保障体系研究”项目编号D213374w。
2015-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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