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55X.2004.06.005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之我见
当前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的争议, 其实只是名称之争, 该制度应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人格, 由股东和公司共同对公司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应当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在引入该制度时应当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立, 并应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自由裁量权, 发挥判例的示范作用.<民法通则>确立的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可为该制度的司法适用提供法律依据.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我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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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5-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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