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形而上学的价值主体--先秦儒家"仁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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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55X.2003.02.007

道德形而上学的价值主体--先秦儒家"仁义"论

引用
人是什么?这一问题始终是先秦儒家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性话题之一.孔孟认为: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本质特征当从人之"行"(实践)的内在特性来理解,而"仁义"就是人类实践的内在特性."仁义"的命意涵潜在人的生命活动的自身肯定性中,其实质在于:人是依据本己的应然尺度而自我规定、自我支配的,所以,人原本就是自我立法的价值主体.然而,一个能够自我立法的价值主体,其必然具有不可析解、不可还原的自身完备性,而对价值主体的自身完备性的证明构成了儒家"人学本体论"的核心思想.

仁义、实践的内在特性、自我立法、应然尺度、价值主体、人学本体论

5

B82(伦理学(道德哲学))

2003-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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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055X

44-1443/C

5

20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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