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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3.11.025

利益视角下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与作品价值的权衡

引用
[目的]基于目前流行的利益共享理念,从利益视角下探讨最终形式与人类作品相同但创作过程有差异的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分析其作品价值应当如何归属.[方法]从激励理论和市场角度两方面,论证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并思考人工智能领域版权归属的方向.[结果]人工智能创作方式,其实与人类的创作方式大为不同,几乎只有算法、模板、规则等指令输入,而没有所谓"灵感"参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认定,实质上是在修改或者不修改现行《著作权法》中寻找平衡点.[结论]"创作"似乎已不再是人类的专属.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纳入著作权保护,应当在考虑各方利益的过程中找寻最合适的点,做出新的规定.

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著作权保护、激励理论、利益共享

42

D923.41(中国法律)

2023-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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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8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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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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