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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3.11.024

论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独创性判断标准——比较法视角的探讨

引用
[目的]随着人工神经网络、深度学习等机器学习算法的逐渐成熟,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与人类创作作品在外观上并无差别,通过对"独创性"这一核心要素进行剖析,积极应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可否获得作品资格认定并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难题.[方法]比较分析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国家独创性标准的理论基础及司法实践,为我国独创性判断标准的选择提供思路.[结果]在当前传统人格理论不断受到冲击的背景下,应当采取独创性客观标准.[结论]基于对人工智能创作效率和我国著作权体系建设的考量,适当提高客观标准的创作高度,更有助于人工智能产业长期良性发展.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独创性、比较研究

42

D923.41(中国法律)

2023-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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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5168

41-1081/T

42

2023,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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