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5168.2020.36.025
版权在先许可研究 ——以视频分享网站为例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各种音视频分享网站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利用音视频分享网站上传和分享各种各样的音视频作品,这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娱乐和社交方式.但是作为典型的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简称UGC平台),音视频分享平台在为人们提供新的娱乐方式的同时也面临着很多版权侵权问题,而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避免高额的诉讼赔偿,YouTube率先进行了版权在先许可实践,开始尝试与版权方签订在先许可协议,通过著作权人概括许可视频分享网站的用户在其许可协议范围内使用其享有版权的作品,从而双方由对抗模式转变为合作模式,实践证明,尽管在先许可模式仍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总的来说,在先许可模式在解决著作权侵权问题和平衡保护版权与保护音视频分享平台,促进互联网发展,促进创新方面有着很大的优势.之后,我国的一些音视频分享平台开始借鉴YouTube的做法,以此来解决平台面临的版权侵权问题,但是我国音视频分享平台在借鉴的过程中也需要综合行业发展现状及我国著作权立法现状进行考量.
版权在先许可、避风港原则、内容身份证、内容鉴别及过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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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21-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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