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5168.2020.33.023
商标注册中作品和角色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裁判思路及其理论意义
经过长期对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益案件的审理,我国法院在实践中已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体系的裁判思路.首先,通过扩大解释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两类名称作为"在先权利"进行保护,纠正了早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概括性规定的保护路径.其次,严格审查"作品处于著作权保护期""两类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构成要件,表明在两类名称商品化权益的性质上,法院更倾向于"著作权衍生性"和"商业标识性"兼具的理论观点.最后,以隐性的"可能或实际损害""申请人恶意"和"劣后认定"规则,完成对《商标法》第32条前半段的适用,表明对两类名称商品化权益保护的正当性基础非商品化行为,而是防止误认混淆,落实商标法中的诚信原则.与此同时,对两类名称知名度的认定,尚欠缺"稳定对应关系"的限定条件;"可能或实际损害"中二分的损害认定标准,尚需要理论对"衍生领域"和"二次开发利用"的界定.
作品名称、作品角色名称、在先权益、司法实践、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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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3(中国法律)
2021-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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