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5168.2020.30.034
瑞德西韦新用途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审查
我国的专利实用性审查标准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主要是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以及完全无视实用性与充分公开之间的内在联系.建议取消"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要求,澄清实用性与充分公开之间的适用关系,引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用途披露一般规定,坚持高度盖然性的实用性证明标准.采用上述建议的实用性审查标准,对瑞德西韦新用途专利申请的实用性,进行了一次试探性的审查.
瑞德西韦、新用途专利、实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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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2(中国法律)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2018BFX010
202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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