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先用抗辩的司法适用前提 ——商标注册者主观状态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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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先用抗辩的司法适用前提 ——商标注册者主观状态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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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抗辩规则应是基于平衡一定影响的商标先用人和善意抢注者的利益关系而设置的;但对恶意抢注者,可参照刑法中"举轻以明重"原则,允许被诉侵权人在不提无效宣告请求的前提下,直接要求适用第59条第3款主张先用权抗辩,而非简单的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或避而不谈,且此时原告无权要求加注区别标识,并视为被告放弃宣告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无效的权利.

商标先用抗辩、恶意抢注、善意抢注

39

D923.43(中国法律)

2021-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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