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5168.2020.15.015
有关专利审查中"积极效果"与"有益的技术效果"的适用性研究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对于"显著的进步"解释为: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上述两个"效果"都可以算是专利审查的必要条件之一,在此笔者对二者的适用性作出一些初步的研究.
实用性、积极效果、创造性、有益的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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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06(科学研究理论)
2021-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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