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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5168.2020.12.023

专利无效后相对人利益损失的认定及救济

引用
我国《专利法》虽然规定了专利无效后不具有追溯力的例外情形,但是涉及专利侵权赔偿、许可使用费和专利转让费的返还问题,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专利无效后,原专利权人原本的正常收入,对于相对人而言可能构成一项损失.究竟是否构成相对人利益损失,如果确定需要退还又如何确定退还的比例,未履行的赔偿和费用是否需要继续履行,不仅从现有法律中找不到依据,而且学术界也没有一致的观点.为了合理协调原专利权人与相对人的利益关系,首先需要对现有法律规定的适用进行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其次,需要论证构成"主观恶意"和"显失公平"的依据;再次,必须界定退还赔偿和返还利益的性质,最后选择相对人利益的法律救济方式.

专利无效、相对人、主观恶意、显失公平

D923.42(中国法律)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促进大学生专利成果转化的制度研究"2019-ZDJH-023

2020-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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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5168

41-1081/T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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