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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5168.2016.24.012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剩的分析——以一则商标行政纠纷案为例

引用
一、基本案情 案例名称:郑州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诉国家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案 原告:郑州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河南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一审:京(2012)—中知行初字第1785号 二审:京(2013)高行终字第353号 [案情介绍] 2003年12月25日,河南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3861597号“中原”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2类的商标代理、专利代理、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许可、技术转让、版权管理、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咨询.

商标法、在先权、知识产权许可、专利事务所、行政纠纷、商标评审委员会、知识产权评估、工商行政管理、专利代理、郑州、外观设计、技术转让、河南、国家、法律服务、包装设计、版权管理、案情、工业品、咨询

D92;D91

2017-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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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5168

41-1081/T

20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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