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5168.2016.14.016
“杜康”李逵遇李鬼
笔者团队代理的一起“白水杜康”生产商虽经授权但改变标识的维权案例,历经一审不侵权驳回和二审侵权判赔的两个事实阶段.两级法院不同的认定,涉及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权构成要件、公证取证证明程度、侵权人否认侵权事实和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等多个的问题.
杜康、侵权赔偿、证明程度、计算方式、构成要件、许可权、生产商、维权、团队、授权、商标、取证、公证、法院、代理、标识、白水、案例
DF7;D91
2016-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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