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5168.2016.02.012
谈美术作品、车型款式称呼与商标侵权的关系——以铃木株式会社诉长铃集团长春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为例
[阅读提示]
判断相关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是否只能采用整体比对的方法,而不能进行拆分进而比对其局部特征?使用摩托车惯用车型款式称呼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对相关商标权的侵害?
[裁判要旨]
判断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一般情况下应当关注其整体形象,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当原告美术作品的绝大部分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候,更应当将图形拆分以关注比较其局部特征.摩托车行业内使用一些惯用车型款式称呼是客观事实,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根本判断原则是是否混淆商品来源.如果生产商、经销商能规范使用这些惯用车型称呼、明确清晰告知购买人产品生产厂家,一般不会构成产品来源混淆,亦不构成商标侵权.
美术作品、车型、款式、商标侵权、铃木、株式会社、集团、长春、摩托车、工业、侵害、著作权法、商标权、构成、整体形象、图形拆分、特征、生产厂家、判断原则、客观事实
TP3;U46
2016-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