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5168.2007.19.044
监理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应采取的措施
@@ 2004年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次把监理单位作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和内容除了"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外,还加上了安全管理.这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安全监理的目标,同时,也为实施安全监理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责任.
监理单位、施工安全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安全监理、责任主体、管理条例、三控制、协调、目标、服务、法律
TU7(建筑施工)
2007-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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