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5168.2007.12.001
规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简介
@@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入社、退社及盈余分配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本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要退还他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向其返还可分配盈余.本法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规定向其返还.
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人民共和国、成员资格、章程、盈余分配、家庭承包经营、公积金、格终止、法规、出资额、经营自主权、自由、行为能力、财务、理事会、理事长
F32;F30
2007-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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