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错误认识辩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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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5168.2002.05.008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错误认识辩析

引用
@@ 知识产权原属纯法律的范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逐渐扩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生物技术等相继成为知识产权的新客体在知识经济形态下,知识产权已超越纯法律范畴,而被提到一个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方略的宏观高度。

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生产力的内涵、科学技术、知识经济形态、商标专用权、专有权利、智力成果、文学艺术、算机软件、生物技术、民法通则、劳动创造、集成电路、法律范畴、专利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组织、外延

D91(法学各部门)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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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5168

41-1081/T

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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