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47X.2021.04.006
行政法视域下的信用惩戒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兼论我国《行政处罚法》增设“信用惩戒条款”的可行性
行政主体以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依托负面信用信息给予相对人以惩处的一类行政行为,可用“信用惩戒”来指称.完整的信用惩戒呈现阶段性法律构造,包括失信信息归集、评价、列入、公布、惩处、约束等阶段,平衡论可为其提供理论支撑.运用行政过程论分析法律性质后发现,信用惩戒具有制裁性,必须明确其制度依据.该目的只有通过制定统一的社会信用基本法才可实现,而将信用惩戒写入我国《行政处罚法》则非可取之选.
行政法、信用惩戒、基本理论、黑名单、《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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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4;D922.1(金融、银行)
202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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