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47X.2021.02.005
对个人不良信息事先告知义务履行现状的调查分析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不良信息需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是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赋予信息主体知情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对青岛地区接入机构进行全面调查,分析个人不良信息事先告知义务履行现状、存在问题及带来的不利影响,揭示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面临的实际困难,探索推动规范履行告知义务的可行性路径.
个人不良信息、告知义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权益保护、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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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4(金融、银行)
2021-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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