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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747X.2019.04.007

大数据时代侵犯个人征信信息的刑法规制

引用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征信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用户的征信信息价值被进一步放大.现阶段对于个人征信信息的侵犯主要有6种方式:利用信息范围不明确非法获取个人信用信息,利用大数据系统后台获取信息,利用大数据非法分析征信信息,提供虚假征信报告,私自扩大征信信息使用范围、年限、查询次数,倒卖征信信息.侵犯个人征信信息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了保障大数据时代征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应当参考国外征信条例完善征信法律体系,健全征信被侵害人的救济体系,利用大数据优势完善预防体系.

大数据、征信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

37

F832.4;D923(金融、银行)

2015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项目15BFXJ01;2018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项目18BFXJ04

2019-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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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747X

41-1407/F

37

2019,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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