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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747X.2016.08.008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的构建和思考——以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征信实践为例

引用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信息主体的异议权、救济权等5项权益保护制定了制度性规范.作为基层征信业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探索出以严格规范保护信息主体的异议权和救济权为核心的“一二三四”权益保护机制,即一套领导组织、两组工作流程、三道处置关口、四项常态措施.目前,征信业在信息主体的异议权和救济权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构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应引入诉求移交机制,明确诉求解决时限,建立侵权行为行政调解机制,明确征信行政处罚标准.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异议权、救济权

34

D922.294(中国法律)

2016-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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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

1674-747X

41-1407/F

34

2016,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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